作者: 更新時間:2023-10-19 點擊次數:1355
來源:國家能源局
10月18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發展試點示范的通知》,就促進可再生能源高質量躍升發展、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提供有力支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派出機構,有關能源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以示范工程引領發展,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推動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高比例、市場化、高質量發展,助力建設新型能源體系,根據《“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現就“十四五”期間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通過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試點示范,支持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拓展可再生能源應用場景,著力推動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成本下降、效率提升、機制完善,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高質量躍升發展、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提供有力支撐。
(二)工作原則
創新驅動、示范引領。堅持把創新作為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根本動力,聚焦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高比例、低成本發展的前沿技術,通過組織開展示范工程,探索實踐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新場景、新模式、新機制,鞏固提升可再生能源產業創新力、競爭力。多元融合、統籌部署。注重可再生能源與其他產業和業態的融合,優化發展方式,統籌可再生能源發展與生態治理、鄉村振興、海洋經濟等其他產業發展需求,實現可再生能源與其他產業的協同互補、融合發展。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完善激勵機制、強化政策引領、優化市場環境,充分發揮企業推動試點示范項目建設的積極性,構建公平開放的市場環境。
二、主要目標
到2025年,組織實施一批技術先進、經濟效益合理、具有較好推廣應用前景的示范項目,推動形成一系列相對成熟完善的支持政策、技術標準、商業模式等,有力促進可再生能源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發展。
根據文件,本次試點示范項目包括三大類,分別為技術創新類、開發建設類與高比例應用類。其中涉及光伏發電的包括:
技術創新類:1、光伏發電戶外實證。主要支持在寒溫、暖溫、高原、濕熱等典型氣候地區,對光伏組件、支架、基礎等光伏發電關鍵部件及系統在典型環境條件下的實際運行情況進行戶外長周期運行監測與研究,為光伏產業升級提供支撐。2、新型高效光伏電池技術示范。主要支持高效光伏電池、鈣鈦礦及疊層太陽能電池、新型柔性太陽能電池及組件等新型、先進、高效光伏電池技術應用,以規模化促進前沿技術和裝備進入應用市場,持續推進光伏發電技術進步、產業升級。單個示范項目裝機規模不宜小于5萬千瓦。
開發建設類:1、光伏治沙示范。主要支持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區,統籌資源條件和消納能力,因地制宜確定適宜開發范圍,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科學選擇生態治理方式、植被配置模式等,探索不同條件下有效的光伏治沙建設方案,帶動沙漠治理、耐旱植物種植、觀光旅游等相關產業發展,形成沙漠治理、生態修復、生態經濟、沙產業多位一體、治用并行、平衡發展的體系。單個示范項目建設規模不宜小于50萬千瓦。
2、光伏廊道示范。主要支持利用鐵路邊坡、高速公路、主干渠道、園區道路和農村道路兩側用地范圍外的空閑土地資源,因地制宜推進分布式光伏應用或小型集中式光伏建設,探索與城鄉交通建設發展相結合的多元開發、就近利用、綠電替代、一體化運維的新型光伏開發利用模式。
3、海上光伏試點。主要支持在太陽能資源和建設條件好的鹽田等已開發建設海域,試點推動海上光伏項目建設,通過設計、施工、運維全生命周期優化以及產業協同等措施,推動項目技術水平和經濟性提升,融合相關行業發展需求,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海上光伏開發模式,重點分析評估海上光伏方陣、樁基對海洋資源生態環境影響,關注生態修復措施成效。
高比例應用類則中的發供用高比例新能源示范、綠色能源示范園(區)以及村鎮新能源微能網示范均要求以光伏為代表的新能源為主,打造高比例新能源示范。
文件表示,由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本通知有關要求,進一步細化本地區擬開展示范的有關要求和評價標準,組織企業報送示范項目實施方案等材料,原則上各省(區、市)開展的示范工程每類不超過2個項目。政策支持方面則是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對試點示范項目積極給予資金支持,經統籌納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后,加大用地用海等要素保障,優化項目審批流程,為試點示范項目建設創造良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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